●郑少华 李姗萍
11月12日,以“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法治保障”为主题的民盟法治论坛在四川省南充市举行。本次论坛收到论文185篇,共评出50篇优秀论文,其中一等奖10篇,二等奖、三等奖各20篇。上海政法学院副院长、民盟上海市委法制专委会主任郑少华,上海政法学院上海司法研究所讲师李姗萍撰写的论文《新质生产力需要怎样的经济法理论》荣获一等奖。本报刊发此文,供大家学习交流。
根据习近平总书记“新质生产力是创新起主导作用,摆脱传统经济增长方式、生产力发展路径,具有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特征,符合新发展理念的先进生产力质态”的讲话精神,新质生产力是指向数字技术、生命技术等第四代创新革命所带来的生产力变革。新质生产力与法治的关系在于新质生产力指向创新,而创新基于市场、营商环境以及人权的法治三维度的保障,最终需要以竞争法为核心的经济法理论。
一、以《反垄断法》正向激励与负向遏制推进创新
《反垄断法》在推进创新方面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首先,通过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为创新企业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激励企业进行研发和创新。例如,《反垄断法》通过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限制竞争的协议,确保新兴创新企业有机会进入市场,促进技术和服务的进步。《反垄断法》还包含对创新活动的特殊豁免或激励措施,如对合作研发协议的有条件豁免,以鼓励企业间的合作创新。
其次,通过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遏制可能阻碍创新的垄断力量。垄断企业可能会因为市场控制力而减少研发投入、降低创新动力,《反垄断法》通过限制这种行为,间接促进了创新。例如,通过禁止扼杀性收购,保护初创企业和小企业,这些企业往往是创新的重要源泉。
再次,通过维护消费者利益,间接促进了创新。当消费者能够选择更多的产品和服务时,企业就不得不进行创新,以满足市场需求。
最后,随着数字经济和平台经济的发展,《反垄断法》也在不断适应新的市场环境。例如,《反垄断法》在修订中考虑了数据和算法等因素在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时的作用,这有助于确保数字市场的公平竞争,从而促进创新。
最新的《反垄断法(修正草案)》明确将“鼓励创新”作为立法目的之一,这表明立法者认识到创新在现代经济中的重要性,并希望通过法律来促进创新活动。
二、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促进包括知识产权保护在内的技术、制度创新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技术、制度创新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其一,技术创新往往伴随着知识产权的产生,《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助于鼓励企业进行研发投入,促进技术创新。例如,法律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可以防止企业的技术成果被非法窃取或使用。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 在仿冒(或假冒)商业标志且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的情形下也有介入的理由。
其二,为适应数字时代新技术下的市场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在不断更新。2022年11月22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征求意见稿)》,除了保留既有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类型(如流量劫持、恶意干扰等)外,还增加了多项新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尝试构建更为周延和成熟的规范体系。尤其是该法第18条(数据抓取专条),采取“具体列举+兜底规定+例外条款”的立法模式,将“商业数据保护定位于弱权利保护”,能够较好地平衡数据流通利用与数据保护之间的关系。并且,《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和修订,本身也是制度创新的体现。
其三,《反不正当竞争法》强化了平台责任,要求平台对平台内的竞争行为加强规范管理,一方面推动平台经济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也为技术创新提供更加规范的平台环境。对于《反垄断法》难以充分回应的平台封禁等破坏竞争秩序的行为,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制是维护数字竞争秩序的可行选择。
三、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确保政府与企业间的“亲清关系”
实现政府与企业间的“亲清关系”,除了规范政商交往、制定政商交往的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之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也是不可或缺的。2022年3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第(二十四)条也强调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重要性。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对政府提出以下要求:
首先,应建立健全内部审查机制,确保政策措施在出台前经过公平竞争审查。例如,对于“城市营销行为”,在实施阶段应当依法实施公平竞争审查,防范损害市场公平竞争。
其次,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如通过政府部门网站、政务新媒体等渠道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还可咨询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等说明征求意见的情况。
最后,定期评估政策措施,强化监督与责任追究。对经公平竞争审查后出台的政策措施,政策制定机关应定期评估其影响,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对于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违反审查标准出台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相关部门反映或举报。对于违规行为,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以“竞争中立”确保不同所有制企业的同等待遇
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的平等待遇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石,对于促进经济繁荣、社会进步和国家竞争力提升具有重要作用。在实现不同所有制企业的同等待遇这一目标过程中,竞争中立制度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竞争中立的核心意涵是确保国有企业不应享有超越民营企业的特殊待遇,从而实现不同所有制企业的同等待遇。具体而言,竞争中立要求政府对国有企业的商业活动进行公司化改革,使其成为独立法人实体,并遵循统一的公司法。同时,要求国有企业将商业活动和非商业活动的账目分开设立,以确保对公共服务义务的补偿不会为竞争性活动提供交叉补贴。此外,竞争中立还强调政府在提供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时,应确保所有企业都能在公平的环境中竞争。
在国际层面,竞争中立已成为国际贸易和投资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许多国际组织和国家都在积极推动竞争中立原则的实施。中国在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中,也在逐步引入竞争中立的概念。我国官方首次提出“竞争中性”原则是在2018年10月14日,时任央行行长易纲在G30国际银行研讨会上明确指出,中国将考虑以“竞争中性”原则对待国有企业。这表明中国认识到了在国内外经济环境中,实施竞争中立政策的紧迫性和必然性,以促进公平竞争和深化国企改革。
五、以竞争法为基础,将财税法与金融法重塑为基于市场竞争为导向的法治而非以宏观调控为导向的法治
以宏观调控为导向的法治可能面临随意性和不可预测性增大、可能导致权力滥用和损害市场主体权利、相关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可能存在缺失、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存在内在冲突等问题。相反,基于市场竞争为导向的法治具有多方面的优势,如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提高整体经济的资源配置效率;防止市场垄断和不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市场公平交易;保障市场主体的法律平等地位,形成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有助于国内企业更好地融入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
关于如何构建和完善以市场竞争为导向的法治,基本思路是以竞争法为基础,对财税法与金融法进行重塑。首先,应当以竞争法为基础。这里的竞争法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以及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建立和执行等。
其次,采取结构性减税、直接税与间接税结构调整、税收优惠与补贴政策、优化税务服务、加强国际合作、完善数字经济税收体系等措施,对财税法进行改革。
最后,采取支持创新驱动发展、促进金融科技发展、优化金融服务体系、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支持实体经济等举措,对金融法进行革新。
六、结语
新质生产力的经济法理论框架是一个综合性的体系,它不仅需要涵盖公平竞争、消费者保护、市场准入等传统的经济法基本原则,还需结合新质生产力的特性,重点突出创新驱动原则与绿色可持续发展原则。我国当前需要一个崭新的经济法理论框架,它将以竞争法为核心,以革新的财税法、金融法为辅助,以基于市场竞争为导向的法治为目标,强调的是创新、公平、可持续性,从而为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